标准冲突的特例分析
笔者从事科技教材的编辑工作十余年,感觉最难处理的是规范化问题。所谓规范化,是指书稿内容要符合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作为科技编辑特别是科技教材编辑,理应不遗余力地推行科技书刊的标准化。问题是,实际中我们常常发现,即使是很有经验的编辑,在处理规范性问题时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标准的冲突。
本文所指的标准的冲突,起因于标准制定的主体不同,标准制定的时间不同。简单地讲,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不一致;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不一致;不同的行业规范之间的不一致。
标准冲突并不总是难以处理,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章可循的。一些编辑学方面的教科书和专著对此提出了以下一些处理原则。
1.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时以国家标准为准。
2. 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以强制性标准为准。
3. 综合性标准与专项标准不一致时以专项标准为准。
4. 同一种标准有几个版本时以发布时间最晚的为准。
5. 行业规范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国家标准为准。
这些处理原则虽说不是硬性规定的,但显而易见是合乎逻辑的,故在实际操作时,遵循上述原则处理书稿通常不会有什么麻烦。但同时应该注意到,现实中的个例总是千差万别的,它们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有些是隐含着的,不易察觉;有些与特定的对象联系在一起,处理得不好会引发新的不规范并可能违背科技书刊的统一性原则。因此,是不是遇到标准冲突问题都按上述原则处理,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要明确的是,标准冲突涉及的范围相当广,而真正与科技书刊编辑出版关系密切的并不多。依我的体会,在实际的编辑工作中,最常遇见并不时感到棘手的是一些部门标准在量和单位的使用上以及外文字符规范化方面与GB 3100~3102.1~13-93《量和单位》和其他一些科技书刊编排方面的规范的冲突,因此本文将主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 有关量的名称及其符号的标准冲突的特例分析
GB 3100~3102.1~13-93《量和单位》共列出了614个量的名称。这些量名称,反映了学科的最新发展,是标准化的名称。此外,新标准在继承1986年版本的基础上,对其中约200个量的名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有的还明确地废除了旧名称。尽管如此,由于标准冲突的存在,加上某些作者不熟悉新的国家标准,致使不少的书稿仍在使用已废除的物理量名称,如比重、比热、电流强度、分子量等。对此,在科技编辑界,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处理意见,那就是理应以新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为准,将那些废除的物理量名称改为标准化名称。这样做可能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会由于与该学科行业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与一些计算手册不一致,从而带来一定的不便。但是,从实质上讲,使用标准化的量名称并不会给该学科、该书稿的系统性、逻辑性带来任何问题,相反,会由于标准化的贯彻,有利于在科技界形成统一的技术语言,便于行业间和国际间的交流。所以,从编辑的角度讲,有关物理量名称的标准冲突处理起来相对要简单一些。
然而,既然是特例分析,就有必要探讨一下在一般原则以外可不可以存在别的结果。这里我想提出这样一个疑问,是不是GB 3100~3102.1~13-93《量和单位》中没有列出的物理量名称都不能使用呢?现举例说明。在土木工程领域和水利行业,有一个使用得非常普遍的物理量,其单位为N/mm2,只不过在建筑工程行业的相关规范中称其为重度,而在水利工程行业的相关规范中称其为容重。该物理量在国家标准《量和单位》中没有作出规定。显然,从那些行业规范的制定意图上分析,是有意要将它和密度(单位:g/mm2)区分开来的。编辑在处理书稿时如果执意要按照《量和单位》的要求将重度(或容重)改为密度并进行换算的话,我想,不是不可以,但至少不能准确地把握其工程意义,并会给工程计算带来麻烦。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那些超出《量和单位》以外的物理量名称,只要是科学、合理的,就应当允许采用,决不能死搬教条。至于是叫重度还是叫容重,我的看法是叫重度为好。重度乃重力密度之意,与其物理意义很吻合。而容重这一概念则含混不清,过去就有将密度叫做容重的,已被废除。最近我看到一些刚刚修订过的水利行业规范,在那里已将容重改为重度,这更证明了上述分析的正确性。
再说量的符号。这里以力的符号为例加以分析。国家标准《量和单位》规定,力的符号用F表示,而不同的力学领域,不同的力学课程,所涉及的力的种类是很多的,如重力、拉力、支座反力、摩擦力、惯性力、剪力等。那么各种力所对应的量用什么符号表示呢?国家标准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按照系统性和逻辑性的原则,并根据国家标准《量和单位》的制定意图,很显然应该用不同的下标予以区分。如重力用Fw表示,拉力用FT表示等。可实际上目前各种专业书籍和教科书似乎并不认同这一原则。我翻阅过不少教科书,感觉怎么用的都有,真可谓五花八门。通常是热衷于用不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种类的力,如用F表示泛指的力,用W表示重力,用T表示绳索或杆件的拉力,用N表示杆件的轴力,用R表示支座反力,用Q表示剪力,等等,不胜枚举。要说它们完全是杂乱无章也有些言过其实,因为,就某一特定的学科而言,该种用法往往是“成熟的”或约定俗成的,因此,专业类的规范也就套用了这种用法,长此以往,成了习惯。原则与传统之间如何抉择,笔者以为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基础性的力学教程,理应采取标准化的表示法,即用字母F加下标表示不同种类的力。这一点在实际中贯彻得比较好,原因是基础性学科遵循的一般是基础性的国家标准,所谓的标准冲突表现得并不突出。
而对于专业类的教材、专著、学术论文等,则应慎重从事。例如,建筑结构类专业领域,有关构件的内力如剪力、轴力等在长期的应用实践中已经形成其固定的表示法,即剪力用V表示,轴力用N表示。而且在建筑结构类专业的各种规范、手册、工程图表中它们出现的频率相当高。从某种意义上讲,剪力、轴力等在该特定的领域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力"的范畴,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物理量名称。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在专业规范未根据国家标准《量和单位》的精神对这些符号作出全面系统的修改前,最好保留这些特定力的惯有表示法,以避免在工程界引起混乱。再说,这毕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这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在贯彻国家标准时,既要维护国家标准的严肃性、权威性,又要照顾到行业习惯和实际效果。
还有一类书籍,既涵盖力学学科的内容,又涵盖专业学科的内容。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部书稿,名为《建筑结构基础知识》,该书包含材料力学、结构力学、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学科内容。由于各部分由不同的人撰写,加上又是跨学科的,各学科有各自的使用习惯,故出现了大量的符号不统一现象。仍以前面所说的剪力为例。在传统的力学类教科书中,是以符号“Q”表示剪力的,而在建筑结构专业领域,是以符号“V”表示剪力的。这样,一本书中出现了两个剪力符号。是分别保留呢,还是二者取其一?笔者以为,将剪力符号统一为“V”较好,理由有二:①同一物理量在一本书中只能用一个符号表示;②这也算是遵循了专项性标准优先的原则。按照这种思路,我对全书的力的符号作了如下处理:一般的外力,采用前已述及的标准化表示法;剪力、轴力等构件的内力符号,按照建筑结构规范采用。实践证明这样处理效果很好。
二、关于废弃单位的处理
有关废弃单位的一般处理原则与前述废弃物理量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在此不再赘言。要说例外,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经验公式。在工程技术界,对某些物理现象的定量分析往往因为认识上的局限而难以精确,或者计算过程过于繁琐,为了便于工程应用,规范通常会给出一些经验公式。这些经验公式是实践的总结。很显然,经验公式并不是严格推倒出来的,因而往往不具有逻辑性,甚至会出现长度与质量相加之类的情况。一些经验公式中的物理量是有特定的单位的,其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已废除的计量单位,此时,如果不加分析统统将其改为法定计量单位,则可能酿成大错。因为单位一变,该经验公式就不成立!所以,对某些特殊的经验公式,即使其使用了已废除的计量单位,也不要轻易改动,而采用加角注的方式予以说明并给出换算关系。
2.行业特点。按理说《量和单位》国家标准适用于一切科学技术领域,不应借口行业特点而有所变通,然而笔者在编辑实践中发现,基于行业特点的例外情况是存在的。比如在水利行业,谈到水压力随水位的变化情况时,多用水头来作定性的描述,“……增加2个水头的压力”。这样表述直观、方便,可比性强。如果将其改为"……增加××Pa的压力" ,效果显然要差很多,而且换算以后还会出现小数点(本来就是近视值)。当然,这只适用于文字叙述中,公式和计算式中理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 有关外文字符规范化的特例分析
外文字母有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之分,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会造成歧义、混乱,甚至严重的差错。许多规则在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中都作过规定,此外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然而,在某些领域,对外文字符所作的特殊规定与通常意义上的外文字符使用规则存在着矛盾。这方面的标准冲突处理不当同样会引起歧义或使人感到不舒服。现以工程制图专业领域的一些特殊规定为例分析其处理方法。
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规定,在工程图纸上,数字和字母既可写成斜体,也可写成直体,这显然与科技书刊编排方面有关外文字母正斜体的规定是相矛盾的。制图类标准作出这样的规定无可厚非,因为它针对的是工程图纸,在当时还主要依靠手工绘图的背景下严格按外文字母所代表的含义区分其正斜体是没有意义的。问题是在制图类的书籍中应该遵循哪类标准呢?一种观点认为,制图标准属于专项性标准,具有优先的效力,制图类书籍理应遵守制图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制图标准对外文字母正斜体的规定只适用于工程图纸,而图书不受此约束,况且现行的制图类书籍普遍采用印刷体图字进行标注,理应符合科技书刊编排方面的外文字母使用规则。这两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但均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首先要明确的是,制图类书籍讲的就是工程图样的画法、标注及其一般规则,是以大量的制图类国家标准为准则而撰写的,书中的图样即代表着现实中的工程图样,因此那种认为制图标准在外文正斜体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工程图纸而不适用于书籍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不管是手体字标注还是印刷体字标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制图类书籍的插图中,外文字母的使用规则应以制图标准为准,即要么全为正体,要么全为斜体。
以上说的是图中的情况,文中又该如何呢?按理说文图应该对应,即如果图中采用的是斜体,则文中也应采用斜体。如此一来全篇均为斜体。显然,这样处理过于简单化,也颇有些令人啼笑皆非。例如,在机械制图中,一般用R表示圆弧,用φ表示圆孔,如R10表示半径为10mm的圆弧,φ5表示直径为5mm的圆孔,这里的“R”和“φ”分别具有量的属性,不管其在图中是正体还是斜体,在文中显然应该用斜体。相反,按照外文字符的使用规则,代表型号、牌号、代号的字母,如螺纹牙型号M6,材料牌号A6,公差配合代号H8/X7,建筑制图中梁、柱、板、过梁、预制板等的代号L10、Z5、B1、GL2、YB3等在文中都应当用正体。不然,如果将梁的代号L10(编号为10的梁)排成“L10”,则可能使人误解为“长度为10 mm”。所以,对于制图类书籍,文中外文字符的用法还是应该遵循通用的使用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之所以可以两类标准并用,是考虑到制图类书籍与一般科技书籍相比有其特殊性。书中的插图代表的是现实的工程图纸,因而应符合制图标准的规定,而书中的文字部分,其编排的性质与一般的科技书刊无异,故应符合科技书刊编排方面的一般规定。笔者认为,这种看似矛盾的处理方法,实际上是合理的、科学的。
由于是特例分析,故本文不可能穷尽科技书刊编排方面标准冲突的各种形态,哪怕是那些需要特殊处理的个例。以上见解乃个人观点,不一定是正确的。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旨在引起科技编辑界同行共同来关注和思考这一问题。因为标准冲突是大量存在的,而那些独立于标准冲突一般处理原则之外的特殊处理方法需要我们去探寻,从这层意义上讲,科技编辑不仅要熟悉各种技术规范,而且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培养自己对科技书刊规范性的敏锐的洞察力和遇标准冲突时的准确的判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