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远编写
2007年1月第1版
定价:31.00元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法学理论家,更需要大批法律实践工作者。我国的法学教育近些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面对在职成人的法学继续教育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开展法学教育,已培养数十万名法律实践工作者。如果说以往主要是开展补偿教育性质的学历提升教育,现在中央电大的法学教育正逐步转向重点为终身化学习提供教育服务。
    教育部于1999年决定实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其核心是构建远程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相应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以在职成人为主要培养对象、以应用性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学专业,几年来以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进行教学改革,在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改革实验。但电大法学教育如何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各类社会成员多样化学习需求,还有许多课题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从当前情况看,适合成人在职学习特点及实际需要的高质量的教学资源仍很匮乏,已经成为提高电大法学专业教学水平,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模式改革的“瓶颈”。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为基本特征的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有相当广泛的应用。在英美等法治传统深厚的西方国家,案例教学被奉为开启法学学科大门的“金钥匙”,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案例教学为主。我国法学教育引入案例教学的时间不长,虽然对一些相关问题还有不同看法,但案例教学正日趋广泛地应用于教学实践,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不同程度已经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在职、在岗成人而言,案例教学更被普遍认为是个比较有效的方法。不少专家提出案例教学应该成为电大法学教育的一个鲜明特色,事实上已有不少电大教师将案例教学作为教学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案例教学的应用,又对教师、学生和教学资源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案例教学资源的建设也成为当务之急。
    希望这套案例教程丛书的出版,能为电大教师、学生及其他学习者提供一些方便,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的案例教学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中央电大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许多高校的专家、教授参与和指导了电大法学教育专业、课程及教学资源建设,这套丛书亦是有关各方合作的产物,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严冰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

 

    甲:今天我们要做的,是用讨论案例的方法,说一说国际经济法。
    乙: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呢?
    甲: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它是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它不同于以研究国家间关系为对象的国际法学,也不同于研究涉外民事关系中冲突规范为对象的国际私法学,有其本学科固有的科学规定性。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们大致地可以将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分作两类:
    1.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2.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不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包括:
    1.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服务贸易。
    2.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
    3.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最后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两类:
    (1)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日任意法。
    (2)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乙:国际经济法有什么特点?
    甲: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的有关规范。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事法的有关部分等。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乙:国际经济法包含这么多的内容!一旦涉及各国的法律,一定会更复杂呀!因为法律和法学是地域性的,是根据地方的风土人情、道德标准制定的啊。
    甲:是呀!当涉及各国法律的时候,就应该对其他民族的文化有一点儿了解。有一位名人——克利福德·吉尔兹说过,“法学是一种地方性技艺,其运作依靠的是地方性知识。”
    比如,在中国可以说肉色,以此来代表接近于粉红色的颜色。但是在国外不一定行,如非洲的一些国家。所以,有些东西是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法律也是,涉及国外法律时要注意这点。
    下面一一讲述。

    乙:好。